債務轉讓須知
一、如果債務需要轉讓,要具備什么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二、債權轉讓應具備什么條件,有沒有法律規定
債權轉讓應當具備的條件為轉讓的債權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的債權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且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該通知不得撤銷,除非經過受讓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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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三、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什么條件才能有效?有人知道嗎?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 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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