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指定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是什么
一、行政處罰指定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指定管轄的相關規定是上級行政機關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具體的違法行為行使處罰管轄權的活動。根據本條規定,行政處罰的指定管轄適用于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場合。所謂對管轄發生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處罰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發生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的現象。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作出例外規定是什么?
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動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因此,在行政處罰管轄問題上,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二,解決了級別管轄問題。三,對職能管轄作出規定。
三、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時限,具體有什么規定
一、行政處罰程序時限1、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鑒別、檢驗時間)。特殊情況經處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視不同部門的具體規定。
二、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適用范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復雜。
一般程序的,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于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3、(寫)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制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四、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的除行政處罰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和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范圍內進行具體規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三條
五、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是什么
1、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是警告,如果有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地方政府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2、我們知道國家出臺的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有七種,縮小到下轄的地方政府,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是警告。
3、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于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于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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