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助
一、財政補助收入核算過程,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對于行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進行核算的過程為法律規定,財政補助收入核算實行國庫統一收付制度,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業單位對于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應于收到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托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時,按入賬通知書中標明的金額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四十四條
二、政府補助補貼是什么,補貼和補助的區別是什么
政府補助補貼都是對于人群的一種幫助資金。1,目的不同,補助是作為補償工作條件或額外勞動力消耗的一種輔助性工資;補貼則是為了平衡職工工資水平與物價上漲而導致影響的一種福利性工資。
2,性質不同, 補助具有強制性,只要勞動者符合發放補助的條件,就必須無條件向職工發放;補貼的發放屬于一種福利性質,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范疇內。
3,是否計入最低工資標準不同,補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中,是工資以外的特殊補貼;補貼是最低工資的一部分,不包括在補貼部分,工人的工資收入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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