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獎金是否屬于工資
一、工傷認定時,工資包括績效獎金嗎
工傷工資包括績效獎金嗎答復應該包括績效部份。《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提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同時,條例解釋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61條
二、未約定績效考核標準,公司虧損是否可以不發績效獎金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的薪酬包括目標績效獎金時,其應就該績效獎金發放的條件及標準制定相關的考核制度。如果未制定績效考核制度,但按時足額發放該項績效獎金,應當認為該項獎金構成勞動者固定工資收入的一部分。
當勞動關系雙方因目標績效獎金支付問題產生糾紛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方就其工資核算的標準及其不需要支付相應獎金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并未就績效獎金的支付條件做出特別約定,應當認為該獎金的支付與公司的盈利狀況沒有關聯。公司無論是虧損還是盈利,只要勞動者正常提供了勞動且滿足了勞動合同要求的條件,則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績效獎金。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引用法規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3條
三、年終獎是屬于績效工資嗎
1、年終獎不屬于績效工資。
2、績效工資是按月考核的,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的發展規劃,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3、績效工資是按月發放,年終獎是按年發放,所以年終獎不屬于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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