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流程怎么走,有沒有法律規定 工傷公司不報怎么辦,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工傷流程怎么走,有沒有法律規定
首先,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所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第三百七十七條保管物的返還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所在統借款合同糾紛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次,工傷認定第二百二十三條租賃物的改善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材料;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第二百二十一條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津貼;
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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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一百七十條
二、工傷走法律程序要多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走法律程序要多久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用人單位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勞動者在一年內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最長為60日。雙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審限為60天。若是對仲裁裁決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一審審限6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引用法規
[1]《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三、工傷公司不報怎么辦,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工傷公司不申報工傷認定,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報,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2、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
3、提交以下材料
1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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