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超過時效能否要求單位賠償?
一、工傷超過時效能否要求單位賠償,有沒有法律規定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已經超過的,勞動者一方可以依法在一年內提出申請,并能要求單位賠償。在此期間產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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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二、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發現未繳納工傷保險的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導致勞動者受傷后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相關費,因此,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三、工傷認定后單位不賠償怎么辦,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后單位不賠償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單位償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請求相關部門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四、工傷三個月內用人單位怎么給我賠償,法律規定是什么
員工受傷三個月了,單位要給員工醫療費,誤工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金,這些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上述費用就需要用人單位自行支付。
五、上班時間受傷算工傷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勞動者在上班時間受傷,如果是在用人單位內因工受傷,或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算工傷。如果不是在用人單位內、與工作原因無關的,則不算工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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