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瀆職罪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關于傳銷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這個問題是這樣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列舉了傳銷行為的三種表現形式為1、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引用法規
[1]《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
二、瀆職罪37個罪名,瀆職罪的認定標準
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定有三十五個罪名。根據瀆職罪的客觀表現分為以下三類犯罪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瀆職罪辦案一本通瀆職罪辦案一本通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三、瀆職罪的認定,瀆職罪的構成
關于瀆職罪的認定有關經濟損失的認定經濟損失內涵的司法分歧及科學界定 作為瀆職罪立案標準之一的“經濟損失”包括兩類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立案標準》明確規定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由于間接經濟損失的定義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基礎,司法界對于經濟損失的爭議主要集中在直接經濟損失上,因為本文只對直接經濟損失的內涵進行再界定。直接財產損失包括兩類一類為物理性即結構性滅失,損害后無法恢復,或損害后性能降低;第二類是法律性損失,即指通過一些看似合法的法律手段,使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轉移,又被稱為“無法實現的債權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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