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中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有什么后果,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證人證言中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有什么后果,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證人不出庭作證,需要法院強制其出庭,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會被訓誡,情節嚴重的,可以判10日以下的拘留,出庭作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沒有正當的理由,是不能拒絕出庭作證的。
二、法庭上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證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遙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法院審查核實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證。
三、有哪些情形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不到庭作證
1、因證人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證人所在地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證人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四、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嗎?
法院到底采用何種形式,法條沒有規定。筆者認為應該采用通知形式,以區別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形式。因為證人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證人只對法庭負責,不對任何一方當事人負責,證人只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客觀真實的向法庭陳述,以履行作證義務。證人在案件中沒有任何訴訟利益。而當事人則承擔著敗訴勝訴的風險,和案件有著直接的訴訟利益,勝敗將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重要的影響,當事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所以證人出庭應采用通知形式,以區別于當事人的傳票形式。
五、證人無需出庭作證的情況
出庭作證的條件1、證人出庭做正時,應當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證件。為了督促證人誠實作證,法律對于作偽證設定了相應的不利后果。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狂第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證人出庭作證是,法院應將以上告知該證人。
2、證人出庭作證,法院應審查證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3、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4、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72條
[2]《民事訴訟法》 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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