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合同附隨義務 合同附隨義務的目的
一、合同法的合同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合同關系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來源于誠實信用原則,確立附隨義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關系、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與理論。附隨義務隨合同關系發展而有不同的體現,基于附隨義務發生階段的不同,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合同法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
引用法規
[1]《合同法》 第60條
二、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是否需要履行
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需要履行的。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三、合同附隨義務的目的
滿足一定條件經濟犯罪是可以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條件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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