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路影響商鋪營業是否有補償?
一、政府修路影響商鋪營業是否有補償
1、政府修路影響商鋪營業是沒有補償的,因為補償是限于對房屋或者土地,即如果政府的修路事實上是沒有占用到當事人的房屋或者土地或者造成損害的,那么政府是沒有補償的。
2、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對此種情況是給與一定補貼的,同時有的地方政府也可能會在經營戶的稅收方面給與優惠政策等等,因此具體要看當地政府。
二、員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額,單位開除員工是否要給經濟補償
1、員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額,屬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開除員工,但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三、道路施工占住商戶有賠償嗎
道路施工占住商戶有賠償
一是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二是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三是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四是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四、員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額,單位炒人是否需要給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能完成月定額任務量,那企業要給他換崗、培訓,換崗后仍然不能完成規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辭退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五、道路施工占住商戶有賠償嗎,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道路施工占住商戶有賠償,具體如下一、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以及因搬遷而損失的機器設備的補償等。二、停產停業損失。三、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中發生的停工、機器設備調試修復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四、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六、道路征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修路占地補償標準,各省不一,需查詢當地省政府出臺的征收政策與補償標準。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3、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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