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押"
一、行政拘留帶手銬嗎?有什么具體的規定?行政拘留不帶手銬不適用
行政拘留的戴手銬,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行政拘留的法律流程為1、公安機關依法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的案件;
2、受理案件后依法對案件進行調查;
3、有證據證明有違法治安管理的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4、執行行政處罰。
二、刑事取保需要保證人還是保證金?
如果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三、取保的條件
1、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能取保候審,不能批準取保候審就是不符合條件。
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四、拘留取保候審是什么?
一、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五、被判刑后家屬如何處理家屬?
一、家人被拘留家屬應該怎么做首先,應該第一時間通過公安機關了解嫌疑人具體涉案的事情,當然,這種情況下極大的可能性公安機關不會告知。其次,如果上述通過個人的渠道無法得知案件的事實經過,這時候委托律師前往會見嫌疑人就變得非常有必要。有四個好處。1、委托律師會見可以盡快地得知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制定接下來相關的辯護策略。
2、第一時間介入案件,可以為接下來嫌疑人接受公安調查的過程中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3、經過會見,如果發現有不適合羈押的法定情形,或者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第一時間為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申請取保候審。
4、大部分的人都是第一次被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可能面臨諸多心理壓力和恐慌,一時間內會感到無所適從和焦慮,律師第一時間介入提供幫助,不僅僅是法律層面上提供建議,也會在心理層面上給到當事人支持,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二、被批捕后被請律師能做些什么?
1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接受委托后,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準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后會見律師沒有次數限制。一般普通案件,律師的會見次數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決,一般是3次以上5次左右。如果當事人有其他特殊事情,比如需要協助打理公司事務等的工作需要,律師可以增加會見次數,但一般都會按加收會見費用。
被刑事拘留后家屬怎么做延伸法律知識
一、偵查期間律師可以會見幾次律師會見嫌疑人理論沒有次數要求。律師有權隨時到看守所去會見嫌疑人,所以法律沒有規定會見的次數,只要是工作需要,或者律師認為有必要去會見嫌疑人,那么都可以去申請會見。但是一個律師通常情況下不會只有一個案件,所以不可能一直圍繞著一個嫌疑人來進行工作,通常都會做好工作規劃,看看什么時候去會見,要傳達什么家屬帶話,或者了解什么案情,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通常一個律師會見嫌疑人三到四次為正常,家屬剛委托的時候進去帶個信,初步了解情況,安撫嫌疑人的心情,同時提醒一些訊問注意事項。然后根據情況看是否有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來往活動。最后在開庭前會見告知庭審注意事項,如何應對庭審等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二、律師會見的地點在哪里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律師在工作過程中,要根據案情的進展,來采取相應的策略,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肯定會反復會見求見,認為沒必要的去也就是說幾句話,不如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外面的庭審應對和訴訟材料和證據準備上。當然,家屬是有權利要求律師隨時會見的,但應有正當的理由,或者是生活事務的帶信和告知,至于具體怎么做,還是家屬和律師溝通的結果。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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