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義務的特點
一、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5、補償性。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三、不當得利的特點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不當得利的特點有雙方必須一方為受益人,另一方為受害人;受益人的利益必須與受害人的損害有因果關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即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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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條
四、勞動關系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2、勞動關系產生于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范圍只限于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系之前的就業過程。但是,由于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同時就業與勞動關系又有特別緊密的聯系。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將就業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是出于我國實際的考慮,不能因此將就業也歸于勞動關系的范疇。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勞動關系只能產生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能稱之為勞動關系。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
4、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于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為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并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強制干預性質,同時當事人雙方對勞動關系的具體事項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自由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五、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主體廣泛性住房(住宅小區或樓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質條件,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要與房地產物業管理發生各種聯系,并通過這種聯系形成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因此,可以說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是非常廣泛的。二、權屬基礎性物業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房地產。房地產是不動產,但不動產的轉移并非實際物體發生位移,而是權利的主體發生變動。房屋的出售、租賃實際上是權利的交易和轉讓。因此,物業管理的法律規范是一個以權屬為基礎的法律規范。三、國家干預性房地產是不動產,它對國家、法人和公民來說都是一筆很重要的財富;同樣,房地產的物業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國家對這一領域的行政干預顯著,國家建設部專門成立了建設與房地產業司來指導物業管理工作的開展。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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