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國家是否需要回收?
一、土地國家是否要回收
1、下列情況國家回收土地公共利益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
2、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的;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財產收回土地的。
3、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3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4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二、國家征收土地荒廢不用,農民可以收回嗎
(一)土地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國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無權收回的。
(二)對于承包集體的土地,承包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三)對于出讓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怎么算
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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