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和拐賣兒童罪有什么區別?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送養和拐賣兒童罪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是有區別的。送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一種行為,但是拐賣兒童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于拐賣兒童的這種行為將會給予非常嚴厲的處罰,因此二者之間還是有著本質上區別的。
二、拐賣兒童罪的送養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三、別人送養算不算拐賣兒童罪?
一般不算。沒有經過民政局同意的送養,是違法行為,但不一定是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四、拐賣兒童罪收養人如何處罰?
拐賣兒童罪收養人將會按照收買被拐賣兒童罪進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當然了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屬于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這樣的一種行為,如果在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過程當中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是傷害的話,將會按照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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