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必須實行的處罰規定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質量必須實行的處罰規定是什么?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電氣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規定是什么?
1、高壓的電氣設備、布線系統以及繼電保護系統必須交接試驗合格。
2、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單獨與保護導體相連接,不得串聯連接,連接導體的材質、截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
3、電動機、電加熱器及電動執行機構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必須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三、工程質量預驗收程序是什,法律怎么規定的
工程質量預驗收程序是檢驗批及分項工程質量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施工單位也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條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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