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訴訟費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力?
一、訴訟費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1、強制執行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提交申請書,但是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因此強制執行申請書可以不交。
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二、執行異議案件的訴訟開銷
這個沒有具體規定,但要綜合分析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在第一編總則的第十一章訴訟費用里)第三款的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據此,國務院頒行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在其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該辦法在第二章規定了訴訟費用交納范圍,在第三章規定了訴訟費用交納標準。二、國務院這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以國務院令(第481號)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階為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對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有拘束力,亦即法院司法過程中應貫徹執行行政法規。三、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關于執行異議之規定,執行異議的要件可簡要歸納如下1、提出異議的主體包括執行案件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還有案外人,這三類人。
2、異議針對的事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是針對法院的執行行為(225條);案外人是針對執行標的(227條)。
3、審查組織或機構(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誰提出)異議是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執行機構提出,由法院執行機構審查。
4、法院對異議的處理形式作出裁定。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225條),或者裁定中止對涉及爭議標的的執行(227條);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5、對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序
1、對執行行為異議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申請上級法院復議;
2、對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不服的① 案外人、當事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審判監督程序辦理;②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另行起訴。四、綜合上面的,將執行異議案件與訴訟費用收取的關系歸納如下
1、對異議的提出,無論是由哪類主體、針對哪類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費。
2、不服法院對異議的裁定而采取救濟措施的,則分別下列情形是否收費
1、上述三-
5-⑴所列情形,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上級法院復議的,不得收費。
2、上述三-
5-⑵-②所列情形,是一個新的訴訟案件,無論對案外人還是原審當事人均應按規定收費。
3、上述三-
5-⑵-①所列情形則又分兩種情形而定是否收費①一般不收費;②是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或是一審后未經上訴或一審調解結案而由原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則對原審當事人按規定收費。五、特別說明這個問題的難點、最糾結的地方就是,對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動(譬如信訪)而引致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與應不應當對其收費的關系。五B.這種情況下,案外人的訴訟地位無非兩種,一是仍無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被追加為案件當事人。五B1.仍是案外人的,則自然不得對其收費。五B2.被追加為當事人的也不得收費。因為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收費范圍中,沒有包括因為原審遺漏當事人導致提起審監的情形。這個很好解釋,該辦法規定的審監收費的情形可概括為因客觀原因(即發現了新的證據)引起的,和因當事人自己原因(即當事人未上訴或一審調解結案)引起的,而非法院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訴訟費用,且條文主語明確陳述為“當事人”。而案外人沒有被列為原審“當事人”不是由這些原因引起的,卻主要是因法院的錯誤引起的。六、綜上所述,所謂執行異議案件訴訟費用的問題,并不存在超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收費范圍的新問題。需要收費的該辦法已有規范,遵照執行就是;該辦法沒有規定的不得收費,包括不得通過自訂一個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費。以上就是執行異議案件訴訟費用 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三、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的訴訟費一般需要多少錢?
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納;
10.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四、人民法院如何收取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訴訟費
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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