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適用的管轄規定,以及相應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中案件管轄的規定和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包括有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標準和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三、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做了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還有就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除此之外,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方面權利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卻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刑事訴訟法關于當庭宣判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五、刑事訴訟中關于中止訴訟的法條及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中止起訴的法條規定
刑事案件當中,中止訴訟的相關法條是《刑事訴訟法》的第206條規定了,在滿足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中止審理的,比如說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疾病沒有辦法出庭的時候,那么就可以申請中止審理,或者是被告人有逃脫的情形。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206條
六、最高法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哪些法律規定?
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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