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特征
一、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征是什么?
1、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法律行為,也包括實際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行為。
2、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也包括受上述職權支配的其他行為。
3、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對象和事項而為的行為,也包括對象和事項中只有一項特定的行為。
4、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外部行為,也包括雖非外部行為但直接產生外部效力的行為。
5、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6、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二、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征
根據《民法典》第69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69條
三、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四、行政訴訟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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