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案件管轄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移送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的概述
1、事務管轄。指不同部門的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受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權限范圍。可分為專屬管轄和共同管轄。
2、級別管轄。指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以及擁有行政職權的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
3、地域管轄。指同級的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之間受理房地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分工。該機關或組織只能受理自己管轄區域內的案件。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行使的管轄權確定
1各個行政監督部門對本部門職權范圍發生行政違法案件進行管轄。
2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3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應根據違法行為及違法主體涉及的地域范圍、違法行為影響的大小,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移送規定有哪些?
行政處罰案件管轄移送規定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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