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能申請強制執行嗎,唯一住房可申請強制執行力嗎知識
一、唯一住房能申請強制執行嗎,唯一住房可申請強制執行嗎知識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復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產(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符合下列條件,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三、唯一住房怎么強制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同樣可被執行。雖然在我國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在執行債務人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同樣可被執行。
四、行政強制執行唯一住房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起于合同生效之時,終于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時。勞動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合同中應有規定期限的條款,若沒有規定又不能通過其他方法明確必要的期限時,合同不能成立。就具體的勞動合同而言,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協商合同期限。“服務期”,一般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約定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特定勞動的特定期間。可見,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既有重疊,又各自獨立。勞動合同期限的設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而服務期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勞動者利益和用人單位利益的平衡,允許用人單位在采取一定的行為之后可以要求勞動者在一定的服務期內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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