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回避情形有 通常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回避情形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我國違約責任的形態(tài)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預期違約。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xiàn)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4、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zhì)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zhì)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
二、撤銷行政許可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通常什么情況下行政許可會被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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