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法糾紛,起訴地應當在哪個法院呢?
一、建筑工程合同法糾紛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工程合同起訴地應當在哪個法院?
我來給你說一下工程合同起訴地應當在哪個法院起訴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我來給你說一下工程合同起訴地應當在哪個法院起訴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并不包含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故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三、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法院如何處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
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理案件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根據,是指經依法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根據《建筑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該法及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未對“質量缺陷”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或規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參照該條規定,只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標準以及合同目的,則可以認定存在質量缺陷。根據《建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的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由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當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僅屬訴訟證據,對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縫、滲漏等客觀事實,并且該客觀事實確系建筑施工所致,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除有特別約定外,房屋出賣人應當保證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買受人因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向出賣人主張修復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六十條
[2]《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
[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
[1]《建筑法》 第五十二條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四、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嗎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如何確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文中主要為大家整理了各種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規定,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根據上述規定的,我們可以知道,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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