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期限限制租賃合同最高限期是多少?
![租賃合同期限限制租賃合同最高限期是多少?](https://p2.tinglv.cn/202307/15/8727df582c59b8e7.jpg)
一、租賃合同期限最高限制是多長時間?
租賃合同期限的限制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其超過的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續訂租賃合同,自續訂之日起長期限為20年。按照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也就是說租賃合同期限的最高限制為二十年。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二、房屋產權證未過期,租賃合同能否合法有效?法律有何規定?
原則上,不應以出租房屋未取得產權證而直接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是否對合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故不能因出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未持有房產證而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房屋未辦理產權證書而無效,缺少法律依據。
如果是因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而不能取得產權證的,屬于違法建筑,法律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城鎮房屋租賃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出租該類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換句話說,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應當是合法建筑。
對于無效的租賃合同,出租人不得基于租賃合同取得租金;但公平起見,出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張房屋占用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三、租期超過20年,是否房屋租賃合同整體無效,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沒有其他無效的事由,并不會導致租賃合同整體無效,只是合同中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二十年期限內,雙方有權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二十年期限屆滿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也有權拒絕繼續支付租金并退還房屋。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二是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前述事項導致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相關許可證或者主管部門批準的,法院一般會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四、什么是租賃合同?無固定期限租賃合同期限如何確定?
1、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主要之一,是出租人與承租人自主約定,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時間限制,同時也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它關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時間長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賃物的時間限制等。
2、對租賃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同時還規定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五、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程序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并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法律條文】:《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引用法規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六、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是否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