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需符合什么條件?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要求是什么
1、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人員。具有民事做法本領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司、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認同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限定的入社手續的,能夠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人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人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人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人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能夠有一個公司、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人員;人員總數超出二十人的,公司、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不得超出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的區別是什么
1、與訴訟標的的關系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只存在一個訴訟標的,即原、被告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該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或者享有共同權利,或者承擔共同義務。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是兩個訴的合并審理,有兩個訴訟標的。有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存在共同權利或義務。
2、訴的分離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論當事人的人數有多少,都不能分開審理。如果起訴或者應訴時有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只能追加為共同訴訟人,不得另行起訴。而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盡管與本訴訟有密切聯系,畢竟可以分開。既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參加已經開始的本訴,也可以另行起訴。
3、對立方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之間有共同的利害關系。在訴訟中他們只能與對方當事人對立;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是對立的。
4、訴訟地位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是原告。
5、參訴時間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參加訴訟,也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后追加進來;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在本訴訟開始后參加進來。
6、訴訟行為的效力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全體承認,才能對全體發生效力,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獨立行駛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主體,他的訴訟行為對本訴的雙方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二條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做股東的嗎
1、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做公司的股東。根據相關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企業等經濟體同等法律地位、法人地位、經濟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也和其他公司等經濟體一樣,甲公司可以投資乙公司,成為乙公司的股東。股東作為投資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推動經濟的發展效果,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