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建筑物流轉時的處理
一、隨建筑物被流轉時,建設用地使用權怎么處理
1、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2、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流轉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之流轉。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情形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二、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四、七十五條規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的,應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三、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使用集體土地的,如沒有給農民和原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的,應收回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四、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臨時使用的是集體土地的,應責令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1]《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條
[1]《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
三、建筑物流轉的,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1、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2、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能流轉嗎
建設用地使用權能流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條
[1]《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