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時限,具體規定
一、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時限,具體有什么規定
一、行政處罰程序時限1、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鑒別、檢驗時間)。特殊情況經處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視不同部門的具體規定。
二、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適用范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復雜。
一般程序的,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于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3、(寫)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制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二、行政處罰的聽政程序都有哪些流程
1、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
2、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的工作,
3、聽證調查階段。
聽證會一般分為三階段,分別為會前對于資料的準備和主持人的要求工作等,其次就為當事人以及調查人員的舉證環節,聽證調查為聽證會的會議重點,以上即為行政處罰聽證會的大致。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程序緊急狀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處于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利作為緊急權利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
處于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診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四、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時限是多少
1、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鑒別、檢驗時間)。特殊情況經處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視不同部門的具體規定。
2、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在三個月內調查完畢,做出處理結果(不含調查過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鑒別、檢驗時間)。特殊情況經處罰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具體延長時間視不同部門。
五、行政處罰檢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處罰實施程序1. 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執法人員首先填寫《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呈批表》,法制機構填寫《立案登記表》。
2. 調查取證由執法人員現場制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及其它相關證據。
3. 調查報告執法人員應在7日內調查終結,并向法制機構提交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
4. 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5. 事先告知決定處罰的,由執法人員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在7日內送達;屬于聽證的案件同時下達聽證告知書。
6.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7日后,當事人無異議或不成立,由法制機構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本部門法定代表人簽發后到本部門財務領取罰沒票據交執法人員送達。
7. 執行被處罰人應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者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8. 強制執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90日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門法制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就為大家解答了行政處罰的主要程序有哪些這個問題。
六、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包括哪些
1、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2、調查取證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3、核審
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核審完畢,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4、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上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5、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6、行政處罰的執行
處罰決定作出并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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