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14條規定是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14條是如何規定的
平原、洼地、水網圩區、山谷、盆地等易澇地區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除澇治澇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統,發展耐澇農作物種類和品種,開展洪澇、干旱、鹽堿綜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區排澇管網、泵站的建設和管理。
二、沿河自治縣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是怎樣的
自治縣人民法院和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審理、檢察案件,制作法律文書,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作為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
三、沿河自治縣自治條例第六十二條新規是怎樣的
1.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問題時,應當同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決。
2.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尊重各民族的傳統節日,支持各民族人民開展有利于民族 團結和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四、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是怎么規定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照規定恢復原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土地復墾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江蘇省禁毒條例第35條是怎么規定的
社區戒毒工作機構應當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社區戒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一)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
(二)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
(三)社區戒毒人員享有的權利和可以獲得的幫助;
(四)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其他依法應當明確的事項。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六、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46條是如何規定的
1、盟、設區的市以及有條件的旗縣區應當設置未成年人維權專用電話或者平臺,為未成年人提供咨詢,及時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
2、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控告、舉報、申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相關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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