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解除需要本人嗎,租賃合同解
一、租賃合同解除需要本人嗎,租賃合同解
大多人不清楚租賃合同解除也需要本人嗎,具體來說是1、合同終止與解除對合同的履行來說結果和意義是一樣的;2、合同終止分為期滿終止和雙方協商終止,合同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3、如果是協議終止和解除的話,二者沒有任何差別,解除后事項如何執行完全依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是單方解除的話,則因為是根據法定因素解除和違約解除,根據法定因素解除的話沒有任何問題,而且還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對方沒有實質違約的情況下而單方解除,則可能面臨違約責任。
3、至于你說的原合同到期才執行的程序,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約定的,是否對相關有明確限定(押金估計肯定是有約定的)。
二、辦理租賃合同備案需要產權證書嗎?
辦理租賃合同備案要有產權證。進行備案登記需要提交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證、戶籍地證件照信息、聯系方式、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等證件。
三、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四、租賃用途改變能否解除合同?
改變租賃用途構成根本違約的能解除合同。一方構成根本違約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租賃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賠償金;另一方拒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該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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