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續辦
一、居住證續辦,居委會的協管員不給辦理怎么辦?
1、居委會不給開具居住證明應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取得辦事處幫助。生活中在辦理業務的時候,有的單位會讓你出具居住證明,那么這個居住證明去哪里開呢,需要提交什么樣的材料呢,現在的外來務工人員很多,而且為了子女上學,很多的單位都需要讓外來人員提供居住證明,這是居委會的正常工作。
2、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關于規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見》(京民基發429號):第二條第二項“社區居民委會為轄區居民出具證明用章范圍:
1居民居住證明。
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證明。
3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撫恤金、殘疾保障金、子女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等手續的證明。
4其它相關證明:獨生子女、養犬、政審等。若超出上述規定范圍且在街道辦事處權限范圍內的,社區居委會應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請示,批準后使用印章”。
引用法規
[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關于規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二、居住證辦理后中間有斷開,幾年后又續簽了怎算居住時間
1、 續辦居住證,應在居住證到期前1個月之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上海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上海市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2、 原居住證有效期到期后,自動作廢。
3、 所有的申報材料均需核對原件。
4、 申報材料須本人或單位人事部門人員遞交,其他人員不得代辦。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引用法規
[1]《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三、身份證丟失怎么辦?護照和暫住證可辦理居住證明嗎?
1、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4、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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