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
一、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有哪些,具體的規定是什么動產物權利交付方式
直接交付和間接交付兩種方式。我國針對動產物權的交付方式和種類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直接交付的方式比較簡單,間接交付的方式涉及到的問題是比較多的,不同情況采取的交付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二、動產的交付方式
在貸款方式中,有用動產進行抵押的貸款方式,債務人將自己的動產抵押給債權人從而獲得貸款,如果債務人到期沒能償還貸款,債權人有權將處置動產的所得用于賠償自己的損失。在動產抵押中,將動產的占有轉移給債權人的行為就是動產交付的行為,那動產的交付方式都有哪些?一、動產的交付方式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于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于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制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
2、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并未將動產實際交付于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
間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1)簡易交付。
又稱“無形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2)占有改定。
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將其出租的家具賣給乙,但是由于租賃期限未滿,暫時無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替現實交付。
4)擬制交付
。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這時如果標的物仍由出讓人或第三人占有時,受讓人則取得對物的間接占有。
二、動產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動產登記的效力
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的交付方式可以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兩種,簡單來說,直接交付也就是將抵押的動產實際交付給債權人,使它直接處于債權人的控制之下,而間接交付即抵押物并不直接交付給債權人。而動產交付的效力是從交付實際發生之后才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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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動產的指示交付的條件
不動產的指示交付的條件有存在交付所有權的合法的合同、存在合法的所有權轉讓事實。在對不動產的指示交付的認定中,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違反相關程序規定的情況。
四、動產質押交付的詳細說明
1、交付的種類
1、現實交付實際交付動產。
2、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3、指示交付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交付的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動產登記的效力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可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形式。在質押擔保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動產質押有如下特征
(一)動產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即質押權的設定須以有效的債權債務的設定為前提,主債權消失,質權即不存在。
(二)質物只能是動產,并且是可轉移占有權的特定的動產,具有流通性和可轉移性。動產質權人必須占有質物,質權人與出質人不能約定由出質人代為占有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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