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可以嗎?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是什么?
一、申請行政復議可以行政復議嗎,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是什么
行政復議須知一、申請條件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四)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六)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七)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八)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二、不予受理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在我國是怎么規定的
1、按實際情況,對衛生局作出的行政許可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希望對你的多久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的問題有所幫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三、申請行政復議是不是必須書面提出,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1、當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并不是必須書面提出的,若確有困難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
2、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緶剀疤崾尽扛喾芍R請關注聽律網網,27萬+注冊律師日??破辗筛韶?,若當前有棘手的法律問題,可以點擊一對一快速咨詢律師,從專業角度給你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四、不予許可決定行政復議
1.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2.那么,不符合上述規定情形任意一種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六項,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符合該條第一款情形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即使在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復議機關的情況下,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也不得拒絕受理。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規定,受理申請的該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五、行政強制執行可復議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強制執行是能夠申請復議的。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則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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