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
一、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復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于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此外,由于其證明的范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間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不能獨自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且,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往往是間接的,用于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判明案件真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以上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
二、只有間接證據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嗎,間接證據定案的原則
只有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間接證據定案的原則
(一)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
(二)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
(三)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構成鎖鏈;
(四)間接證據之間以及它們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 沒有矛盾;
(五)間接證據所形成的證明體系足以排除其他可 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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