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如何重新申訴?法律有規定嗎?
一、行政訴訟怎樣重新申訴,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申訴的方式為一般應當書面申訴,若是申請書寫申訴狀有困難的,可允許口頭申訴,法院應當作出筆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二、刑事民事再審抗訴可以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民事再審抗訴是可以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三、行政訴訟可以撤訴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行政訴訟當然可以撤訴,但行政訴訟的撤訴有自己的特點,請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訴訟撤訴區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二是經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訴處理;三是未按規定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第二,行政訴訟撤訴必須經法院準許,理由是行政訴訟不僅要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也要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行政訴訟撤訴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立案。
但有例外情況,即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等情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法院應予立案。
綜上,行政訴訟且訴且珍惜,輕易不能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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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訴訟該如何提起上訴,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提起上訴的,應當書寫載有相關上訴信息的起訴狀提交至原審人民法院,并按照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五、刑事抗訴增加判項會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刑事抗訴增加判項一般是不會加重刑罰的,我國規定了上訴不會加刑,但如果是再審案件就并沒有明確是否會加重刑罰,除非是原來的裁定和判決結果有誤,才會出現加重刑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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