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流程介紹
一、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形式有哪些
專業分析
法律意見根據規定行政復議辦理形式,可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形式提出。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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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十一條
二、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流程是怎么樣的?
申請行政復議的步驟如下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你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2、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是60日內,在提出復議前應確認在合法期限內。如超過60日,應說明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內;
3、撰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時須一式三份;
4、搜集復議所需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材料。部分人認為行政復議、訴訟舉證責任應該倒置,企業無需提供證據,這是錯誤觀念。有力的證據可以幫你更快更好的解決行政糾紛;
5、到法定復議機關提交復議申請和相關材料,當面提交或郵寄均可。復議機關會在5日給予答復是否受理。受理會有受理通知書,不受理則有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強制執行流程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在我國強制執行是由于相關的行政處罰,無法落實的案件當事人,相關具備強制執行的法院,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強制處罰。相關的被執行人如違反我國的法律規定時,應積極的按照行政部門下發的處罰結果,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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