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是什么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行政命令的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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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命令的主體(實施者)是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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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命令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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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性行為,其實質是對相對人賦予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而不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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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命令的實質是為行政相對人設定具體的行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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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命令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執行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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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命令是依職權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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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命令適用特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引用法規
[1]《憲法》 第八十九條
二、行政處罰管轄權的確定
1各個行政監督部門對本部門職權范圍發生行政違法案件進行管轄。
2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3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應根據違法行為及違法主體涉及的地域范圍、違法行為影響的大小,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三、行政處罰決定屬于要式行政行為怎么規定的
根據相關規定,就行政處罰決定屬于要式行政行為做出以下解釋
以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力需不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要式和非要式。要式行為是指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如頒布行政法規必須以國務院令這種特定形式,行政處罰須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種法定刑式。非要式行為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表達了意思就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如口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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