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機構
一、什么是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的目的是什么?
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1.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2.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
3.登記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
4.登記事項須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
二、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的情形有以下這些(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三、不動產登記局是政府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和查詢。
很多人都不知道不動產登記局是什么性質的單位,那我今天就來解答一下,不動產登記局是列于行政序列的行政單位。在實際操作中,對應的各級行政單位不同,在省市一級,有的叫不動產登記局,而在縣一級有的仍然叫房產管理局,下屬單位包括房管所、房地產交易中心、動拆遷管理所等。原來的土地登記事業(yè)編,在管理過程中,會逐漸由事業(yè)編制向公務員編制轉移。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有哪些作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存在,與我國物權體系規(guī)定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相呼應,是不動產物權公示的對應部門,本質上是國家的行政管理工作執(zhí)行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作用就是圍繞著不動產登記展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全,有利于我國不動產交易市場的穩(wěn)定,具有經濟學價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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