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領性文件
一、國際技術許可的幾種類型及其法律標準
專業分析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供應商授予受方技術使用權的和范圍,國際技術許可合同分為以下幾類
1獨家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在一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受讓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家使用權,供應商和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該技術在該地區制造和銷售相關產品。2排他性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讓方對受讓技術享有排他使用權。3普通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在一定的區域和期限內,受讓方享有受讓技術的使用權。4分銷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受方從供應商那里獲得的技術,除了自己使用之外,還有權在約定的部分技術的使用權轉讓給任何第三方。5交叉許可合同。也就是說,技術許可合同的雙方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技術,雙方技術價值相當,不支付費用;雙方價值不等價,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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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屬管轄適用的三種情形
第一,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里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價值的財產,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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