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
一、法庭辯論是什么?
法庭辯論是指在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意見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階段是審判程序的重要階段,其主要任務是組織當事人對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提出自己的看法,陳述自己的意見,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在辯論中,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辯論的語言應簡單明了并富有邏輯,不得有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
二是辯論應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對一些旁枝末節糾纏不清而忽略主題;
三是下一輪的發言不得重復上一輪發言的觀點與;四是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解而欲與其辯論,應經審判長許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二、法庭辯論是如何進行的?
1、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
2、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見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3、原告作最后陳述。
4、被告作最后陳述。堅持答辯狀、反訴狀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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