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哪些區別?
一、國有土地出讓的相關概念和政策
1.所謂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個人或單位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方只能是各級人民政府,土地部門具體負責。
2.所謂轉讓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這個轉讓價格雙方可以協商。
二、國有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1.國有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主要是無償和有償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國有土地劃撥是依法經過當地主管部門的同意,劃撥一片土地可以無償使用,出讓則是需要經過競拍等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并且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三條
三、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區別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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