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
一、行政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如果要增加訴訟請求的,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原告增加訴訟請求后,可以合并審理的,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二、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是怎樣的?
申請人xxx,性別,出生日期,漢族,住址。變更后的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陳xx賠償原告截止定殘日的醫療費XXXX元。事實與理由貴院受理的申請人訴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已由貴院委托法醫鑒定部門做出了鑒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以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準。
三、行政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怎么寫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34條
四、增加訴訟標的申請在什么期限內提出?
增加訴訟標的申請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有時候,原告提交民事訴訟中后,發現還有爭議財產沒有寫上或者訴訟請求不全。這個時候,可以申請增加標的。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都會給原告一個舉證期限,只要在這個時間范圍內提出都應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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