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是否可以提供法律咨詢?
一、仲裁后能訴至法院嗎,有法律規定嗎?
法律分析仲裁裁決作出后,可以去法院起訴,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屬于普通仲裁裁決的,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的,勞動者不服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的,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向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后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4、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外其他仲裁裁決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
二、仲裁的有關規定和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區別
1、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2、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3、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
4、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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