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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法中的不進行招標項目有哪些?
1、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六條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八條
二、工程招標流程是怎樣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工程招標的流程如下1、工程招標審核備案,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招標材料;
2、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在指定媒體和市交易中心信息欄發布招標公告;
3、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4、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5、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等材料;
6、開標前工程項目現場檢查;
7、抽取評標專家在開標前兩小時內,在相應專業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8、開標;
9、在市交易中心信息欄公布評標結果;
10、發出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確定后,投標人應當在7天內向中標人發出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確認的《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其他投標人中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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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標投標報告招標人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并提交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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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條
三、招標投標法
1、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2、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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