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附著物?
一、"地上附著物補償如何定義與評估"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指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土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對地上物損失的補償數額。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么,補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相關知識》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指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土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對地上物損失的補償數額。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么,補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添附"是什么意思?房屋租賃中的添附物有哪些?
1、添附作為取得所有權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種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所規定的取得財產權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
2、所謂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3、房屋租賃中的添附物包括什么房屋租賃活動中的添附物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即裝修物(或稱對租賃物的改善)和增設物(或稱增設他物)。從建設部發布的《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來看,裝修物應是指安裝、修飾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裝飾裝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擴建、改建物,也不應包括增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空調、電梯、水電等設施或設備等。
引用法規
[1]《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二條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什么是地上附著物?"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指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土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對地上物損失的補償數額。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根據“拆什么,補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補償。對所拆遷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當地現行價格分別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被拆遷的,由用地單位按原標準支付適當的拆遷補償費;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值,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但是,拆除違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五、非法買賣土地處理涉及土地附著物權益的維護與保護
1.非法買賣土地的,在非法買賣土地上興建的隨著物,一般要進行拆除,恢復土地的原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
六、地上附著物補償規定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著物的,應對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筑物和構筑物。(七)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可由征地方與被征地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拆除單位或個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著物,按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標準。
七、"地上附著物補償規定如何處理相關損失?"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著物的,應對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筑物和構筑物。(七)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可由征地方與被征地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拆除單位或個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著物,按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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