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處理及子女撫養糾紛法律規定探究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及子女撫養糾紛處理法律規定
1.離婚后財產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
2.子女撫養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以及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分配撫養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二、父母與子女房產糾紛處理規定
父母與子女房產糾紛應該這樣處理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并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子女主張產權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資時明確了是與父母共同購、建的,產權應認定為父母子女共有該套房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三、離婚時房產處理法律規定及實際操作
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一方全款買房,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后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不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屬于共同財產。
5.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6.雙方父母出資的,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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