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和界定高利轉貸罪,以及其解釋規定
一、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及其構成要件
你好,構成高利轉貸罪的條是件要求行為人有兩個行為套取行為和轉貸行為。具體而言,就是行為人采取虛構貸款項目等手段,套得銀行的貸款再轉而貸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息差。構成該罪就應當有以上兩個行為,僅有套取行為是不能構成本罪的。此外,行為人套取的對象僅包括銀行的信貸資金,民間借貸并未納入刑法所規制的范圍。并且行為人的轉貸不是一般的轉貸,而是高利轉貸。掌握上述幾點,對于準確適用該罪非常重要。
二、"高利轉貸罪界定與認定標準探討"
在刑法上,對高利轉貸罪的認定標準,應從本質上正確把握。具體來說,只要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機構利息后仍有盈余報酬的,即屬于“高利”轉貸行為;如果該盈余報酬金額達到法定追訴標準,則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明確以“利息”方式收取或者以銀行的實際年利率計算,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高利轉貸犯罪相關法規及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第二十六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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