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審查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審查期限是多久?多久可以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審查期限是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案件自訴審理期限是多久,法律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期滿七日以前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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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民事申訴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依據刑事訴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再審案件審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而民事再審案件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四、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合議庭審理,請問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程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五、刑事再審申請期限是多久?
刑事再審申請期限是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對生效裁判不服的,新民訴法第204條明確規定了六個月的再審申請期限。新行訴法雖沒有規定再審申請期限,但其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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