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后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那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二、工程竣工驗收,發包人拖延驗收是否可以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三、竣工驗收應該誰負責組織
1、大中型項目竣工驗收,由國家計委或由國家計委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小型工程竣工驗收,由項目(工程)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部門組織驗收。
2、法律依據;《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
[2《建筑法》 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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