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想轉讓債權,是否需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一、行為人要想轉讓債權,需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嗎
1、行為人要想轉讓債權,并不需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
2、債權人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并可以此作為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
二、想要轉讓債務,需要經過債務人債權人同意嗎
一、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嗎1、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時,必須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通知債務人向第三人(新債權人)履行。否則,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雖然《民法典》規定了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同時也對能夠轉讓的債權作出了以下限制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事實上,能夠用來轉讓的應當是與人身沒有密切聯系的,比如借錢產生的借貸合同。而相對的,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債權不能轉讓,如撫養費、贍養費等。
(二)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在合同中約定禁止轉讓債權的可以是明確規定絕對不能轉讓,也可以是附條件的不允許轉讓,但是只要是當事人符合法律的約定都有效,如果債權人未按合同約定而將債權轉讓,則該轉讓無效。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二、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三、債務人轉讓債務,需要債權人同意嗎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涉及合同義務的轉讓,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分為兩種形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免責的債務承擔,指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借款人已經脫離原來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新的借款人代替了其地位。實現此種債務轉移常見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議,由協議規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還款義務,但是借款人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必須要經過出借人的同意,否則該協議不能生效。
2、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原借款人并沒有脫離民間借貸合同中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原借款人共同承擔債務。實踐中認為此種債務加入無需取得原出借人的同意即可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