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務降級處分 行政處分中降級與降職的區別
一、什么是政務降級處分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 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 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二、降級降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多少個月
降級降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二十四個月。
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將政務處分決定書存入其本人檔案。對于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八條
三、行政處分中降級與降職的區別
1、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
2、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適宜的人才。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公務員被降職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確實突出,經考察后,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四、勞動合同法降職降薪的規定是什么?
1.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降職降薪沒有做出相關規定,因為其立法本意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向于保護勞動者。
2.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由用人單位根據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五、公司清算組是什么?
清算組是指依法對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等執行清算任務的臨時性機構。在清算期間,原公司的法人機關董事會停止行使職權,公司的財產管理權、必要的業務經營權由清算組行使,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利也由清算組行使。進行自愿清算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當公司被依法進行強制清算時,清算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主管機關是指依法責令公司關閉的機關;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執行處罰的機關、公司的主管機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有關專業人員主要是指注冊會計師、律師等。清算組的作用是在企業宣告破產后,接管破產企業并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支配、估價、變賣和分配以及實施其他有關的行為。清算組責任重大,其組成方式直接關系到能否公正、有效地履行職責。我國破產法未對清算組的組成成分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破產清算組的成員,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人事等部門和專業人員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會計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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