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二十年如何理解,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訴訟時效二十年如何理解,規定是什么
法律咨詢解答《行訴法解釋》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該條表述的含義看,應是針對的利害關系人的,即不是針對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因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針對相對人做出的,同時,行政機關在針對行政行為相對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還送達相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不可能不知道行政機關對其所做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反,因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相對人做出的,不是針對利害關系人做出的(如果是針對利害關系人做出的,那利害關系人就不是利害關系人了,而是行政行為相對人了)。利害關系人肯定不知有哪一個行政機關在哪個時間做出了一個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該條司法解釋的含義真的是包含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都有可能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的這樣的含義的話,利害關系人又怎么會、怎么可能知道換言之,如果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都有可能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的話,利害關系人更有理由不知道。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有關行政案件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無論何種理由,當事人超過這個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該條規定不僅適用于《行訴法解釋》施行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適用于該解釋和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是有關利害關系人決定是否提起訴訟的前提和基礎。雖然具體行政行為是在該解釋或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作出的,但有關當事人在其施行后才得知,其原因在于行政機關未向有關利害關系人履行告知義務。為充分保護有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但是,理論與實務中很多人,也認為該兩條司法解釋的對象既可以適用于行政相對人也可以適用于利害關系人,因為司法解釋并沒有限定適用對象,二者都有權適用最有利于自己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引用法規
[1]《行訴法解釋》 第42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二、哪種訴訟時效二十年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三、民事訴訟有二十年時效嗎
民事訴訟一般沒有二十年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四、民事訴訟時效是幾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五、訴訟時效期為一年的有哪幾種情況
1、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3、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六、三年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年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的解答如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二年.下列的訴訟情況時效期間為2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決裂格的商品未表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遺失或者損毀的。注意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量。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能夠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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